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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9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嵩山南路西侧(红利来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徐升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凌城镇府前街北侧文体大楼东侧。法定代表人宋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徐执第569-1号执行裁定书,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凌城镇人民路xx小区共40套房地产。2016年2月22日第三次拍卖中,孙庆远(居民身份证号码)以14.6152万元竞得xx室,其余均因无人报名竞拍流拍,上述房产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938.48万元。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拍卖财产抵债。同时,案外人张建康(居民身份证号码)依据(2015)睢民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主张上述拍卖房地产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张建康承建的工程为1#、2#、3#、7#、8#楼,总建筑面积为21170平方米。我院拍卖的是1#、2#楼中的40套房屋,总建筑面积5005平方米。我院拍卖的房屋占张建康承建全部工程的23.6%,(2015)睢民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建康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2294.7982万元,故张建康在我院拍卖的房地产中按比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应为2294.7982*23.6%=541.57万元,剩余938.48万-541.57=396.91万元归申请执行人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具体房屋分配方案经我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张建康自愿达成如下分配方案:xx室归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屋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353.08万元。xx归张建康所有,上述房屋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585.4万元。综上所述,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睢宁县凌城镇人民路xx小区xx室归买受人孙庆远(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二、将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睢宁县凌城镇人民路xx小区xx室的房地产(价值353.08万元),交付给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偿本案中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欠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应债务。三、将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睢宁县凌城镇人民路xx小区xx室的房地产(价值585.4万元),交付给张建康(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抵偿徐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张建康的相应债务。上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孙庆远、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康时起转移。孙庆远、泗洪怡宇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晓航执行员  宋宏伟执行员  朱 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