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与张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543号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学,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建国。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国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少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