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5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与张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543号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学,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建国。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国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少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