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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广明庆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明庆,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722号原告广明庆,男,生于1966年5月11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被告王凯,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9日,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明庆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永灵审 判 员  杜香绒助理审判员  宋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