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卓君达、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卓君达,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林宜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卓君达。被执行人: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薛长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卓君达、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地已被法院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