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茁与陈盛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茁,陈盛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陈茁,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柳。被执行人陈盛沅(曾用名陈盛元),系原告陈茁的父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未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盛沅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未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