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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茁与陈盛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茁,陈盛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陈茁,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柳。被执行人陈盛沅(曾用名陈盛元),系原告陈茁的父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未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盛沅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未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