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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富隆与贵州中海石化投资有限公司、陈德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隆,贵州中海石化投资有限公司,陈德理,蔡清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8号原告陈富隆,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宋诗阳,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198710614823。委托代理人杨波,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0010270183。被告贵州中海石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498号1栋1层16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德理,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蔡清炳,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陈富隆与被告贵州中海石化投资有限公司、陈德理、蔡清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富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富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富隆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63033.90元减半收取31516.95元,由陈富隆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陈富隆负担。审 判 长  谢清明代理审判员  余 鑫代理审判员  程 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李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