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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558号原告洪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顺祥二期X号楼X单元XX室。被告朱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文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