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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九英、朱世峰等与河南省濮阳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九英,朱世峰,朱红霞,朱春革,朱纪革,朱作聚,河南省濮阳县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554号原告:刘九英。原告:朱世峰。原告:朱红霞。原告:朱春革。原告:朱纪革。原告:朱作聚。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濮阳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东环路*号。原告刘九英、朱世峰、朱红霞、朱春革、朱纪革、朱作聚诉被告河南省濮阳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九英等人所诉被告河南省濮阳县中医医院,属诉讼主体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九英、朱世峰、朱红霞、朱春革、朱纪革、朱作聚的起诉。如有服本裁定,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