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9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沈中元与上海市闵行区思玲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中元,上海市闵行区思玲五金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647号原告沈中元。委托代理人高翰青。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思玲五金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许奕娜。原告沈中元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思玲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沈中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中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8元,由原告沈中元负担。审判员 叶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