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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聂阳与被告谢福华、李佳玲、梁兴果、何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阳,谢福华,李桂玲,梁兴果,何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1242号之一原告聂阳,男,生于1991年3月11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谢福华,男,生于1975年12月8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李桂玲,女,生于1982年8月28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梁兴果,男,生于1974年7月24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何翠林,女,生于1982年6月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阳诉被告谢福华、李佳玲、梁兴果、何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聂阳负担。审判员 何 晓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