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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莫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湘05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某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讯问上诉人莫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莫某在邵东县永利宾馆大厅内以50元每粒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粒,得毒资300元。2015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驾车至邵东县永利宾馆附近,在其车上以50元每粒的价格卖给黄某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和1小包重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得毒资300元。2015年10月27日20时许,��告人莫某接黄某电话后到邵东县永利宾馆贩卖毒品给黄某,二人正准备交易时被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莫某身上搜缴净重0.5克甲基苯丙胺、0.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原判采信证人杨某真、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莫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莫某上诉提出,原审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莫某为吸毒人员,因经济来源有限,便以贩养吸。吸毒人员黄某先后3次向莫某购买毒品。2015年10月17日10时许,莫某在邵东县永利宾馆大厅以50元每粒的价格卖给黄某6粒重约0.57克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收取毒资300元;2015年10月26日21时许,莫某驾车至邵东县永利宾馆附近后,在其车内以50元每粒的价格卖给黄某4粒重约0.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重约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收取毒资300元;同年10月27日20时许,莫某接黄某电话后,二人相约来到邵东县永利宾馆附近,正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中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随即从莫某身上搜出净重为0.38克的红色颗粒状物4粒、净重为0.5克的白色晶体状物1小包。经鉴定,在0.38克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在0.5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杨某真的证言证明,莫某贩卖的毒品为麻古和××,每当有人打电话找莫某购买这两样毒品,莫某就会出去买回毒品,并喊他陪同前往贩卖。2015年10月27日19时左右,他和莫某在邵东县城景秀路一个租车行玩时,莫某接到一个电话后就一个人出去了。约20多分钟后,他接到莫某电话,要他到天一宾馆门口陪同去卖毒品。他们在天一宾馆门口碰头后,一起前往永利宾馆。当他们走到永利宾馆门口附近,莫某正与购买毒品的人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接着民警从莫某身上搜出麻古和××。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他吸食的毒品是从一个年轻伢子(指莫某)手里购买,他们在一起上网时认识,他知道对方卖麻古,但不知道其名字。年轻伢子的手机号码是186××××7593,他通过自己的号码为177××××3987的手机与对方联系购毒。2015年10月17日左右的一天早上,他和年轻伢子相约来到邵东县永利宾馆大厅,对方拿了1小包(6粒)麻古给他,他给了对方300元钱。2015年10月26日21时左右,他们相约在邵东县永利宾馆交易,年轻伢子当时开了一辆黑色天籁车来到永利宾馆。在车里,年轻伢子给了他4粒麻古和1小包约0.2克××,他给了对方300元钱。2015年10月27日晚上,他和年轻伢子在永利宾馆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3、辨认笔录证明,黄某辨认出2015年10月17日卖给他麻古、同年10月26日卖给他麻古和××的年轻伢子为莫某。4、上诉人莫某的供述证明,他吸食毒品麻古和××,因为没有很多钱吸食毒品,便以贩养吸。他贩卖的毒品是从一个外号叫“拐舅母”的女人(真实身份未查明)处购得。2015年10月17日早上,黄某(外号“胖子”)打电话问他是否还有东西,他说还有6粒麻古,两人便相约在邵东县永利宾馆交易。他到永利宾馆后,打电话要黄某到宾馆大厅来。2分钟后,黄某来到宾馆大厅,他们一起坐在大厅的沙发上,他把用1个小塑料袋包着的6粒麻古给了黄某,黄某给了他300元钱。2015年10月26日21时许,黄某打电话向他索买毒品,两人相约在永利宾馆交易。他开车前往永利宾馆后,黄某上了他开的车,他从身上拿出用塑料袋包着的4粒麻古和1小包重约0.2克的××给黄某,他获得毒资300元。2015年10月27日20时许,黄某电话找他拿货。当二人按约定在邵东永利宾馆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他身上搜出4粒麻古和1小包××。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指认照片、称重笔录证明,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于2015年10月27日抓获莫某时,从莫某身上搜出红色颗粒状麻古可疑物4粒、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小包。经称量,4粒麻古可疑物净重0.38克,1小包××可疑物净重0.5克。6、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毒品)字(2015)091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莫某身上搜缴的0.38克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搜缴的0.5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7、通话详单证明,2015年10月17日10时02分、10时12分,莫某与黄某通话两次;2015年10月26日21时02分、21时08分,莫某与黄某通话两次;2015年10月27日20时04分、20时12分,莫某与黄某通话两次。该三个时段的通话均为黄某先打给莫某,数分钟后莫某再打给黄某。8、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0月27日20时左右,邵东县红土岭中心派出所民警根据黄某的举报,在邵东县永利宾馆门口将莫某抓获。9、户籍信息证明,莫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可从轻处罚。莫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查,莫某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十克,按照这一数量对莫某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对莫某的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杨 奎代理审判员 彭启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简 迪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