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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成都利方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利方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81号原告成都利方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蒋利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守忠,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裕贤,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徐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妍,女,1988年12月1日,汉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利方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93元,由原告成都利方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扬扬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