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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金有与汪国林、祝晓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有,汪国林,祝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有,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汪国林,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祝晓英,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62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国林、祝晓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本院(2016)赣062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国林、祝晓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国林、祝晓英银行存款3054943.2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全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