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乐纺织有限公司、乐至县天池镇竹林幼儿园第一分园、江琳、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徐志才、乐至县美合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乐纺织有限公司,乐至县天池镇竹林幼儿园第一分园,江琳,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徐志才,乐至县美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法定代表人童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鑫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法定代表人陆成海,总经理。被执行人乐至县天池镇竹林幼儿园第一分园,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法定代表人江琳,园长。被执行人江琳,女,生于1969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法定代表人徐志才,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志才,男,生于1964年6月17日,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乐至县美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乐纺织有限公司、乐至县天池镇竹林幼儿园第一分园、江琳、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徐志才、乐至县美合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8日,权利人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774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鑫乐纺织有限公司、乐至县天池镇竹林幼儿园第一分园、江琳、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徐志才、乐至县美合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六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鑫乐纺织有限公司有已设置抵押并被我院查封的位于天池镇工业园沱配大道及天池镇西郊工业园混合结构生产用房6套(产权证号:201001752、201001801、201305282、201305283、201305286),被执行人江琳有已设置抵押并被我院查封的位于天池镇西北路89号混合结构非成套住宅及成套住宅6套(产权证号:200900251、200900255、200900256、200900257、200900260、200900267),有已由我院查封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三路1栋-1楼车位38.4平方米,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有已设置抵押并被查封的位于天池镇印家沟二社及天池镇东郊工业园区混合结构生产用房2套(产权证号:200805254、201001920)、办公用房1处(产权证号:2004024**)、生产仓库(产权证号:200502079)1套,被执行人乐至县美合贸易有限公司有已设置抵押并被我院查封的位于天池镇西郊钢混结构生产用房共计4952.29平方米(产权证号:2012024**);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鑫乐纺织有川M188**中型普通客车,被执行人江琳有已被查封的川A4R0**、川A1LJ**小型轿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有已查封的川M304**、川M729**小型轿车各1辆,有已被查封的川M184**中型仓栅式货车1辆,有川M341**轻型厢式货车1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江琳、徐志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74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院认为,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恢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开幕审 判 员 付建三代理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