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二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志广与刘卷辉、宋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广,刘卷辉,宋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广,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卷辉,无职业。被执行人宋峥,唐山市商业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广与被执行人刘卷辉、宋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卷辉、宋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马志广于被执行人刘卷辉、宋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卷辉、宋峥于2016年4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志广10万元,尚欠27.0588万元于2017年2月10日全部付清,执行费5510元由被执行人刘卷辉、宋峥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唐执二字第9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东平审 判 员  郑新宇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