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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再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兴旺与周玲利、仲几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兴旺,周玲利,仲几玉,周爱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再终字第00024号原审原告张兴旺,男,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住所地沭阳县塘沟镇东渡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张成才,男,汉族,1952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52********,住所地沭阳县塘沟镇东渡村*组**号,系张兴旺父亲。原审被告周玲利,女,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住所地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居委会街后组***号。原审被告仲几玉,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住所地沭阳县胡集供销社家属区***号。原审第三人周爱品,男,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1********,住所地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居委会街后组***号。委托代理人仲冬梅,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张兴旺与原审被告周玲利、仲几玉,原审第三人周爱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沭胡民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宿中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复查后,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进行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张兴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才,原审被告周玲利、原审第三人周爱品及其委托代理人仲冬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仲几玉经本院传唤,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分配举证责任不当,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沭胡民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本院(2012)宿中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三、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张兴旺、周爱品各650元。审 判 长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陈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