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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敏超与蒋照得、王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敏超,蒋照得,王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909号原告:江敏超。被告:蒋照得。被告:王道波。原告江敏超与被告蒋照得、王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2日,被告蒋照得由被告王道波提供担保,向原告江敏超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没有约定还期,并由二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照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敏超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道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05元,由被告蒋照得、王道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