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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土楼。法定代表人刘丙然,董事长。被执行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法定代表人黄耀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于2016年3月7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5845元并执行完毕,申请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据此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23执497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执行员  薛伟东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