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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魏宝闽与戴文革、林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宝闽,戴文革,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魏宝闽,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戴文革,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林萍,女,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执行人魏宝闽与被执行人戴文革、林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林川宾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马骞、谢清、项宇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有资产暂时难以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骞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