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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1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1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堪华、林华实与被执行人陵水绿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1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堪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华实,男,汉族。被执行人陵水绿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提蒙乡。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堪华、林华实与被执行人陵水绿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笔款项40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第二笔款项271.5万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笔400万元款项,并交付本案执行费69558.5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6uepieuyv7sp1grmx案件唯一码审判员曾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镜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