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龙南县百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德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百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216-1号原告龙南县百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里仁镇冯湾村。法定代表人廖湛恺。委托代理人黄于由,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写字楼a座4f。法定代表人胡印长。被告钟德阳,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赣0727民初2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龙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计人民币76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龙南县百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南县里仁镇观陂坳105国道东侧地块一块[龙国用(2015)第1622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 曾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