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侯秀芬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秀芬,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49号原告侯秀芬,居民。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利群路东侧振兴街南(凯宇新贵领地13.B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单继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润峰,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秀芬与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秀芬到庭,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继孝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肖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秀芬诉称,被告自2011年3月9日至2015年6月1日共10笔以现金形成借到原告现金24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2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认可。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曾多次偿还了借款,截至2015年9月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12097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201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2012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2012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2012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2013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2014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2014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1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2014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2015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每月21号至26号偿付利息。上述共计24万元,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于借款同日将现金交到被告公司财务科。借款后,被告付利息至2015年9月21日,本金未偿还。查明,在原告提供的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信息查询上的摘要栏,载有“结息”的内容,该内容系被告在网银转账时标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八份、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信息查询二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侯秀芬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利率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在原告主张后及时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24万元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理由,本院认为,虽然在收款收据上未注明利息,但被告从银行向原告付款时在摘要栏中已注明偿付的系利息,结合被告每月的付款数额,原告所主张的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可以得到确认,因此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侯秀芬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菲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唐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