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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胡光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光亮,肖凤英,李春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470号原告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青州市范公亭东路泰丰休闲广场A区3201商铺。被告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西首路南88号。被告胡光亮,男,出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山东省青州市明祖山东路229号,身份证号码370305196804163411。被告肖凤英,女,出生于1970年10月6日,住山东省青州市明祖山东路229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701006002X。被告李春祥,男,出生于1957年8月23日,住山东省青州市稷山路389号,身份证号码370302195708237536。本院在审理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光亮、肖凤英、李春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