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50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春祥,宣化县李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2016)冀0705民初503号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