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5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50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春祥,宣化县李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2016)冀0705民初503号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