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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8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民初45号原告郑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660,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冯洽文、高旷怡,系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636,现住陆丰市。原告郑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旷怡、被告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上半年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陆丰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2013年5月初,被告称要做生意,并以此为由让原告向银行贷款,向亲戚朋友借款,共计33万元交被告使用,但事后发现被告并没有做生意,而是将资金用于赌博。后原告被追讨债务,被告对此不管不顾,双方感情逐渐冷漠。自2014年底至今,原被告分居没有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因病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也不管不顾。现双方没有往来,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被告因赌博,诈骗原告借款供其使用,产生债务33万元,被告于2014年8月8日亲笔立下《欠条》确认并交原告存执,该款被告应偿还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付还原告欠款共人民币33万元。被告纪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从2006年认识恋爱三年后结婚已七年,夫妻十年感情来之不易,希望挽留这段感情。2014年底是原告向被告称要回家照顾其奶奶,谁知一去都没有回来,期间有联系,被告曾二次去找原告,但原告不愿意见被告,有意回避被告,但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全系虚构,我没有赌博,也没有收到原告所称的三十三万元,当时是夫妻闹矛盾后,被告害怕原告与被告离婚才根据原告的要求写的欠条,当时写的是二十三万元,是为了表达被告的责任心与担当,表达被告愿意为原告付出一切的一种承诺,类似的欠条被告曾写过五次了。原告郑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2、陆丰市民政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陆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3、2014年8月8日《欠条》,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债务33万元的事实。被告纪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4月11日《欠条》,证明被告曾多次写过欠条,欠条并不是欠款单,只是被告对原告的承诺;2、夫妻订立的条约(3页),证明原告在夫妻生活期间比较强势;3、便条纸(1页),证明被告曾向他人借了二万五千元给原告去香港搞传销活动。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欠条是被告所写,但是原告要求被告写的,当时是为了哄原告开心才写的,事实上并没有拿钱,而且当时写的是二十三万,并不是三十三万。原告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有异议,如果欠条是真实的,那么欠条应该在原告身上,像这样的欠条,被告当然可以写很多份,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假如条约是真的,那么更证明被告在生活中是懒惰的;对证据3有异议,不清楚证据从哪来的,无法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目的。本院结合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虽否认不是三十三万,而是二十三万,被告虽有质疑但并未对欠条申请进行文字鉴定,本院对其说法不予认可,被告无法证实其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写下该欠条,故被告在欠条上的陈述,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婚姻中夫妻债务的认可与承诺,故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原告均不予承认,且原告的质证意见也合乎情理,被告提出的证据与其证明目的均并无较大的关联性,故被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纪某于2006年上半年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陆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粤汕陆结字030906625。婚后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偶尔有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8月8日夫妻发生矛盾后,被告曾立下欠条一张交原告存执,欠条内容为:“欠条(本人承诺),郑某我老婆跟银行贷款的,朋友亲戚借的,一切债务都是借给我纪某的,我会付一切责任,我承担一切债务(三十三万),纪某”。2014年底开始,原告郑某回母家,与原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有多次向原告要求和好,但原告总是回避被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在经过多年的恋爱而结婚,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较好。后期原、被告夫妻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导致短期分居,实属不该,双方应珍惜这段婚姻,加强相互沟通和理解,争取和好。根据现有证据及庭审事实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仍有强烈的和好意愿,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债务问题,被告虽在欠条上承诺由其承担夫妻中的债务三十三万元,但具体结欠何人的债务的明细情况以及后期债务清偿的情况仍不明确,应由债权人直接向原、被告主张。原告提出被告有赌博恶习并因赌博导致负债的情况,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有利于原、被告双方婚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纪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小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鸿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