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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殷之模与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殷之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国际广场*栋*楼。法定代表人李天闻,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雁波,系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家林,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之模,男,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杨煜峰,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殷之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72.50元,由上诉人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绕全审 判 员  甘 峰代理审判员  刘文真二O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