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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盛与曾培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盛,曾培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初469号原告郭盛。被告曾培育。原告郭盛与被告曾培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扣留被告曾培育的在中国移动冷水江市分公司应收款2万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为原告郭盛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培育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冷水江市分公司的应收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王数仁人民陪审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