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46号申请人: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元和村(原幸福船厂内)。法定代表人:郭庆房,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法定代表人:黄炳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熟商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47××49、47××48)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