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128号原���侯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祖双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