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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128号原���侯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祖双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