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528号原告朱某,1981年11月23日。被告卢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旭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9日生儿子卢恩伟。婚后卢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并参与赌博,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背负巨额债务。故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儿子卢恩伟由卢某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等。被告卢某提交答辩状称,双方感情尚好,儿子较小,他愿意努力赚钱,还清债务,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朱某与卢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9日生儿子卢恩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现夫妻分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朱某与卢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根据现状,双方尚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故朱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朱某与卢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 俊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