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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罗家团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云2927执48号申请执行人:罗家团,女,1972年11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01年3月16日生。法定代理人:李洪顺,男,1972年11月28日生,系李某某之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巍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成关于罗家团、李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巍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巍山支公司已赔偿给申请人罗家团、李某某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3108元,已履行完本案中的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