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诉被告潘艳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潘艳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5248号原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经营者:楚守利,现住址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楚振国,现住址松原市。委托代理人:熊伟,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艳君,现住址前郭县。原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与被告潘艳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楚振国、熊伟,潘艳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诉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经营种子商店,2014年春,潘艳君在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处购买水稻种子“亨粳101”100斤,播种后发现水稻不灌浆,2014年9月6日通过中间人当场测产,并逼迫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经营者为其出具15000元欠据一枚,否则不让离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没有经历此种情况,对水稻不灌浆产生了重大误解,无奈之下楚守利被迫让儿子楚振国代出了欠据。但2014年10月份上班后,前郭县农业执法大队委托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亨粳101”为真��子,水稻不灌浆的原因属于自然灾害天气造成的,与种子无关。为此,在前郭县农业执法大队处理时,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当场宣布了,以前出具的欠据统统作废,但潘艳君不听,仍然另案起诉向楚守利主张欠款。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认为,在出具欠据时一是受胁迫,二是产生了重大误解,经过鉴定水稻减产与种子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潘艳君不能继续履行欠据,要求撤销楚振国为潘艳君出具的欠据。潘艳君辩称:2014年9月6日是楚守利和孙明立给作的产量评估,现在评估结束了,现在楚守利说种子没有问题,既然没有问题为什么要给农民赔钱?楚守利说我们胁迫了,那他为什么不去报警?我们没有强迫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欠条是楚守利让他的儿子楚振国出具的。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提供的鉴定我不看,鉴定时���有到我的田地里去看,我种植的种子是什么品种我现在记不清了。另外,楚守利起诉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了。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楚守利在前郭县白依拉嘎乡设立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经营化肥、农药、种子。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因水稻不灌浆,2014年9月6日,由楚振国执笔,以楚守利的名义给潘艳君出具一枚15000元欠据。2014年9月12日、9月29日,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专家对“亨粳101”水稻种实地检测,确定不适宜气候条件是造成空粒的主要原因,应属于自然灾害。另查明,楚守利曾于2015年8月28日以自然人的名义起诉李永仁要求撤销该欠据,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楚守利起诉,该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3日送达给楚守利,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起诉潘艳君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的经营者楚守利在潘艳君种植的水稻发生空粒现象时,认为水稻种子有质量问题,让其子楚振国给出具赔偿欠据,之后经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专家对“亨粳101”水稻种实地检测,确定不适宜气候条件是造成空粒的主要原因,应属于自然灾害。因此,楚守利出具欠据时应存在重大误解,出具的欠条应予撤销。潘艳君辩称楚守利起诉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根据前一案件和本案审理情况,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行使撤销权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对潘艳君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守利植物医院为被告潘艳君出��的15000元欠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潘艳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海涛人民陪审员 耿国文人民陪审员 迟凤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尤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