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禄与李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禄,李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991号原告王禄。被告李开武。原告王禄诉被告李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开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禄诉称,至2015年10月1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王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现要求被告李开武偿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李开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至2015年10月1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王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现因200000元未偿还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被告李开武欠原告王禄借款200000元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偿还。逾期应当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李开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开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已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开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翰韬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