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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城支行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城支行,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4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城支行,住所地荆门市.负责人刘宜东,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曾现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城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XX公司位于荆门市XX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为荆东国用XX号)及位于荆门市XX号的在建工程(荆门市房建东宝区字第**号)。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城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XXX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为荆东国用XX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XX路X号的在建工程(荆门市房建东宝区字第X号)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