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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793号原告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二单元-10。法定代表人韩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1-105。法定代表人王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00元,减半收取32850元,由原告天津中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