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薛玉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玉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16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玉庄,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户籍地德惠市。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玉庄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吉0183刑初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玉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慧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薛玉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薛玉庄以能够办理低保、泥草房改造等事项为由,骗取被害人祁某某1400元、王某甲5000元、郝秀梅6000元、李某甲7000元、蔡喜军7000元。2013年1月,被告人薛玉庄以能够办理低保、泥草房改造等事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3500元。2013年4月,被告人薛玉庄以能够办理低保、泥草房改造等事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11500元、丁某某1500元、范某某1500元、王某丙1500元、张某甲1500元、翟某某4000元、杨某乙5500元、杨某丙1500元。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薛玉庄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梁某某的丈夫分到土地为由,骗取梁某某6800元。2013年10月,被告人薛玉庄以能够办理低保的名义,骗取张某乙1200元、刘某甲1200元、邢某某2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祁某某、王某乙、杨某甲等陈述;被告人薛玉庄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玉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薛玉庄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玉庄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玉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原判合同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薛玉庄退赔被害人祁某某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王某甲人民币五千元、郝秀梅人民币六千元、李某甲人民币七千元、蔡喜军人民币七千元、王某乙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杨某甲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丁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范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王某丙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张某甲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翟某某人民币四千元、杨某乙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杨某丙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梁某某人民币六千八百元、张某乙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刘某甲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邢某某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薛玉庄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数罪并罚之后刑期过高。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薛玉庄诈骗的事实清楚,并有在第一、二审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多名被害人因诈骗而报警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2.到案情况、基本情况,证实治安大队于2015年10月16日于河北省衡水监狱将涉嫌诈骗的薛玉庄解回接受讯问。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表,证实上诉人薛玉庄的自然情况。4.德惠市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薛玉庄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5.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薛玉庄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其委托杨某甲办理低保,杨某甲跟其说德惠有个叫薛玉庄的人能办理低保,其把1500元钱交给杨某甲了,最后低保没有办成。2.证人蓝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至11月份之间其被薛玉庄骗了6000元钱,是其给其姐夫郝秀海和他家孩子办理低保的人情费,最后低保没有办成。3.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1月份通过亲属王某乙给薛玉庄2000元钱帮助其父亲于国军办理低保,但低保没有办成。当时其二哥杨艳岭岳母去世要土葬,薛玉庄说他能办理,其给薛玉庄2000元,最后没有帮助其办理。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1月委托薛玉庄帮其婆婆谢桂珍办理低保,其给薛玉庄3000元钱,其中1500元是谢某某办理低保的钱。薛玉庄没有帮其办理低保。5.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其委托王某乙办理低保,王某乙说他朋友能办理,需要1500元人情费,其把钱给的李某乙,她帮其给的,低保最后没有办成,王某乙说被骗了。6.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其在王某乙家认识薛玉庄的,其委托薛玉庄办理低保,给其1000元,薛玉庄最后没有帮其办理低保7.证人幕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其通过王某乙认识薛玉庄的,薛玉庄称他能办理低保,其就通过王某乙给薛玉庄1500元,帮助其父亲幕景玉办理低保。低保最后没有办成。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份左右通过王某乙认识薛玉庄的,王某乙说薛玉庄能办理低保,其通过王某乙给薛玉庄2000元委托他帮其母亲咸景华办理低保,最后薛玉庄没有帮其办理低保。(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实其是通过其叔叔杨忠心认识的薛玉庄,2013年4月份薛玉庄到其家后问其这边有没有办理低保的,办理低保1500元,办理泥土房改建4000元。其先后三次一共给薛玉庄和他妻子28500元钱,最后低保和泥土房改建都没有办成。2.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其委托杨某甲办理低保,杨某甲说他朋友能办理,并在其家中将1500元钱交给杨某甲,最后低保没有办成。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春天其找杨某甲帮其办理低保,他说他朋友能办理,其把1500元钱在其家里给了杨某甲,杨某甲没有帮其办成低保。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其通过杨某甲办理低保,其在郭家镇街里把1500元钱给了杨某甲,低保最后没有办成。5.被害人翟某某陈述,证实其在2013年通过杨某甲办理泥草房改建,杨某甲说他有个朋友能办理。2013年4月份左右其在其家将4000元钱交给杨某甲,最后泥草房改造没有办成。6.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其委托杨某甲办理低保和泥草房改造,杨某甲说他有个姓薛的朋友能办理,办理低保是1500元,泥草房改造是4000元。其妻子赵玉梅在其家将钱交给杨某甲,最后没有办成低保和泥草房改造。7.被害人杨某丙陈述,证实其在2013年4月份通过杨某甲办理低保。杨某甲说他认识一个人能办理低保,其在郭家镇街里将1500元钱交给杨某甲,最后低保没有办成。8.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其找杨某甲通过薛玉庄给其妻子于桂莲办理低保,其被骗了1500元钱,最后低保没有办成。9.被害人祈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8、9月份其找薛玉庄给其同学、亲属办理低保,一共给薛玉庄28000多元钱。其中给蔡喜军办理拿了7000元钱;给王某甲办理拿了5000元钱,给李某甲办理拿了9000元钱,给郝秀海办理拿了6000元钱,给其母亲办理拿了1400元钱。最后低保没有办成。期间李某甲看事情迟迟没办成,就说不办了,其打电话给薛玉庄,薛玉庄向其银行卡打了2000元。10.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10月份至11月份之间,其被薛玉庄以帮其办理低保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名义骗了5000元,最后事情都没有办成。1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10月份至11月份之间,祈某某说他朋友能办理低保,一个人是3000元,其先后两次将9000元钱交给薛玉庄,最后低保没有办成。1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1月份被薛玉庄骗了15000元左右。薛玉庄说可以给其和其家亲属办理低保、泥土房改建。给其家属办低保的钱都是其自己拿的。其自己被骗1000元,齐越林被骗3500元,王某丁被骗1500元,幕某某被骗1500元,于某某被骗2000元,史国富被骗1500元,于海林被骗1000元,刘振被骗1500元。1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其在德惠市站前被薛玉庄骗了1200元钱。薛玉庄说他能帮其办理低保,最后低保没有办成。1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大约三四年前其被薛玉庄在站前小市场附近骗了1200元钱。薛玉庄说能帮其办理低保,最后低保没有办成。15.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份,其丈夫刘保金被薛玉庄以给其家办理土地为由,先后骗走人民币6800元钱。6800元是分十一次从其家拿走的,每次拿钱都说是请办事的人吃饭买烟钱,直到2014年2月份对其家说事情办好了,再之后就找不到薛玉庄了。16.被害人邢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其被薛玉庄骗了2000元钱。薛玉庄说自己能够办理低保,费用需要2000元钱,其同意了,后来事情一直没有办成,薛玉庄跑了。(四)上诉人薛玉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2年-2014年期间,其在德惠市同台乡、郭家镇、朱城子镇、德惠市站前等地方,以办理低保户和泥草房改造的名义骗了十多个人的钱,一共7万元左右。其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能力办理低保以及土地补偿。这些钱都被其挥霍了,其在诈骗过程中没有他人参与。2012年前后以给王某乙办理低保的名义骗取王某乙10000元左右;以给祈某某母亲办理低保名义骗取1000元。祈某某又介绍他同学李某甲、蓝某某的姐夫郝秀海、他大舅哥王某甲、他老乡蔡喜军等人让其帮助办理低保、民政补偿等事情,其分别向他们要钱,总数在3万元左右。郭家镇被骗的几个人是其通过杨某甲骗的,其没有直接接触这几个人。杨某甲这三次一共给其28000元左右。其没有给过杨某甲和祈某某好处。梁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和邢某某是其在站前居住的邻居,其在2012年-2013年前后以办理低保的名义骗了张某乙1200元。以帮助梁某某丈夫要责任田的名义骗了梁某某7000元左右。2013年年末其以帮助刘某甲办理低保的名义骗了她2000元。2013年年末其以帮助邢某某办理低保的名义骗了她2000元。在本院二审庭审中,检察员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于海林与谢某某系夫妻关系。2.2016年4月11日齐跃林证言,证实2013年其委托王某乙通过薛玉庄办理低保,其在其家将3500元钱交给王某乙,后来低保没有办成。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诉人薛玉庄无异议,经查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上诉人薛玉庄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数罪并罚之后刑期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薛玉庄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并依据犯罪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本罪系在上诉人薛玉庄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原审法院在对本次诈骗犯罪作出判决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执行的刑罚,亦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薛玉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代理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