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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凉州区县府巷43号原计委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与宋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县府巷43号原计委家属院业主委员会,宋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123号原告凉州区县府巷43号原计委家属院业主委员会。被告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州区县府巷43号原计委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宋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业主委员会未在相关部门备案,无诉讼资格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州区县府巷43号原计委家属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万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