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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26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本院告知原告提供新住所地或缴纳公告费以便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原告无法提供新住所地并拒不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