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德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德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779号原告(被告):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法定代表人:朱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颖,女,该公司人事专员。被告(原告):周德全,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被告)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堡王公司)与被告(原告)周德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汉堡王公司委托代理人唐颖,被告(原告)周德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堡王公司诉称,周德全系我单位2014年2月入职全职员工,工资均依约定时薪标准和每月实际工时全额支付。2015年5月周德全因多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上班时睡觉,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周德全工资已经全额发放,不存在工资差额,且本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工资存在少发情况,只是口头认定,我单位有其入职后每月工资条,且其本人对工资条上工资数额为实际发放数额表示认同。周德全因上班时间多次睡觉,经多次沟通后仍然不改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过失,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我公司不支付周德全,1、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3月23日工资差额7457.79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56.25元。3、2015年4月24日至26日工资148.85元。周德全辩称及诉称,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我自2014年2月14日入职汉堡王公司,双方签订2014年2月14日至2016年2月13日劳动合同。汉堡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汉堡王公司支付我,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12.4元;2、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2151.38元;3、2015年4月24日至27日的工资429元。汉堡王公司针对周德全的起诉辩称,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坚持我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周德全2014年2月14日入职汉堡王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至2016年2月13日的劳动合同。周德全任全职时薪打烊工,工作时间为晚22:00上班至次日04:30下班,每月的标准工作时长为175小时,劳动合同第6条约定周德全的工资为每小时11元。汉堡王公司采取下发工资制,每月末发放工资,计算周期为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周德全最后出勤至2015年4月26日。双方对周德全的时薪标准存在争议,周德全主张第一年试用期前3个月为11元,之后涨至13元,再3个月后,店长曾通知其涨薪,但未告知标准,其不清楚具体数额。其在仲裁时听汉堡王公司陈述其的时薪为18.5元,故其主张涨至18.5元。其每月完成了标准的工作时长,但汉堡王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工资,未支付其2015年4月24日至27日工资。周德全提交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工资条为证,该工资条是汉堡王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显示2014年度应发工资总额为25446.13元,2015年1月至4月应发工资分别为4784.66元、3037.19元、2913.41元、3394.91元。工资条中没有时薪标准,其中,2014年2月至5月工资条没有显示工时数,6月之后的工资条中有正常工时、打烊工时、打烊补贴、全勤奖、社保、个税等项。2014年2月明细:工资597,未扣社保等;3月明细:工资2115.5、养老167.12、失业4.18、医疗65.68、公积金191、实发1687.52。4月明细:工资2293、五险一金各项同3月,实发1865.02。5月明细:工资2426、五险一金各项同3月,实发1998.02。6月明细:正常工时162.5,打烊工时162.5,打烊补贴406.25、全勤奖150、应发合计2668.75、养老金167.12、医疗3、失业41.78、公积金191、实发2265.85。7月明细:正常工时165,打烊工时165,打烊补贴412.5、全勤奖150、应发合计2707.5、养老金185.36、医疗72.52、失业46.34、公积金213、实发2190.28。8月明细:打烊工时165,打烊补贴412.5、全勤奖150、应发合计562.5、个人社保合计304.22、公积金213、实发45.28。9月明细:正常工时166,打烊工时144,打烊补贴360、税前工资2062.5、工资调整原因8月打烊工资、全勤奖150、应发合计4730.5、个人社保合计304.22、公积金213、个税21.4、实发4191.88。10月明细:全职津贴2、正常工时143,打烊工时132,打烊补贴330、三薪工时13、三薪工资312、应发合计2644、个人社保合计304.22、公积金213、实发2126.78。11月明细:全职津贴2、正常工时175.5,打烊工时162,打烊补贴405、全勤奖150、应发合计3065.16、个人社保合计304.22、公积金213、实发2547.94。12月明细:正常工时169、打烊工时156,打烊补贴390、全勤奖150、应发合计2920.16、个人社保合计304.22、公积金213、实发2402.94。2015年1月明细:正常工时175.5、打烊工时168,打烊补贴420、三薪工时6.5、三薪工资156、全勤奖150、应发合计4784.66、个人社保合计304.22、公积金213、个税23.02、实发4244.42。2月明细:正常工时171.71、打烊工时152.5,打烊补贴381.25、三薪工时10.5、三薪工资252、应发合计3037.19、个人社保合计304.22、公积金213、实发2519.97。3月明细:正常工时118.89、打烊工时118.78,打烊补贴296.95、税前工资调整802、工资调整原因年假5天、全勤奖150、应发2913.41、个人社保合计304.22、公积金213、实发2396.19。4月明细:正常工时178.62、打烊工时178.52,打烊补贴446.3、三薪工资158.4、税前工资调整107.25、全勤奖150、应发合计3394.91、个人社保合计304.22、公积金213、实发2877.69。汉堡王公司对周德全的主张不予认可,对工资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汉堡王公司主张周德全的时薪标准最初为11元,2014年10月份调至12元,未再增长,在特定的打烊工作时段内会另有打烊补贴2.5元。2015年4月27日,周德全未提供劳动,4月24日至26日工资数额不足以支付其个人应负担的5月份五险一金部分。汉堡王公司提交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工资条为证。工资条的格式不完全一致,2014年2月至5月工资条的格式相同,有工时合计、时薪、基薪、全职补贴单价和总额、打烊补助、税前合计金额等,但没有打烊工时长和实发金额。6月之后增加了时薪标准、全职津贴、打烊工时等项。9月之后增加了社保扣款等项。以2015年2月为例,时薪标准12、全职津贴2、正常工时171.71、打烊工时152.5、打烊补贴381.25、三薪工时10.5、三薪工资252、应发3037.19、社保304.22、公积金213、实发2519.97。周德全对汉堡王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对工资条中体现的实发数额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工资条的分项内容。周德全主张2015年4月29日汉堡王公司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其未就此提交证据。汉堡王公司则主张因周德全在上班时间多次睡觉,违反劳动纪律,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汉堡王公司提交关于五道口员工陈明秀、周德全上班时间睡觉的违纪处理说明、视频光盘为证。说明系汉堡王公司员工所写,大意为陈明秀、周德全系夫妻关系,均在汉堡王公司五道口餐厅从事打烊班次的工作,经理刘毅多次检查餐厅打烊工作不合格,经与打烊经理沟通了解到两人工作态度消极,多次在上班时段睡觉,拒不改正。经核实视频监控,两人确有睡觉事实。4月7日,经理告知两人,上班期间是付薪时间,不可以睡觉,此为违纪。但从后至4月24日期间,两人仍有多次睡觉的行为,故对两人解聘。视频产生于汉堡王公司五道口餐厅内的监控录像,录像没有声音,主要显示两部分内容,1、周德全在4月15日至23日期间2次在餐厅的联排座椅上躺下长时间休息。2、4月27日下午,汉堡王公司管理人员与陈明秀、周德全进行交谈。汉堡王公司主张4月27日下午,与陈明秀清算了2015年2月份的工资差额,并告知了与周德全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周德全对汉堡王公司的主张和关于五道口员工陈明秀、周德全上班时间睡觉的违纪处理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视频光盘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认可视频中其躺下后睡觉的行为,但主张是在干完活之后才休息的。其主张汉堡王公司在4月27日下午与其沟通工时的问题,但未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其提出汉堡王公司的计算有误,故当天并未达成一致。两天后,汉堡王公司通知其再到单位核算工时,但其到了单位后,汉堡王公司告知如果其再在上班时间内睡觉,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同意,之后即申请了仲裁。另查,周德全为外埠农业户口,汉堡王公司为周德全缴纳了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五险一金。根据社保政策,2014年期间,周德全无需缴纳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汉堡王公司认可因薪资系统更新,设定有误,错误的从周德全工资中扣除了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周德全以要求汉堡王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2015年4月24日至27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7148号裁决书,裁决汉堡王公司支付周德全,1、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3月23日工资差额7457.79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56.25元;3、2015年4月24日至4月26日工资148.85元。驳回周德全其他请求。周德全与汉堡王公司均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汉堡王公司起诉在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故汉堡王公司应就周德全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举证。双方均认可周德全的时薪标准最初为11元,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就之后的时薪标准产生争议,由于双方提供的工资条均未见周德全的签字,客观性不足,故本院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综合认定。周德全提交的工资条系汉堡王公司在仲裁时提供,该工资条没有体现时薪标准,其中,2014年2月至5月的工资条也没有显示工时数和时薪标准,不能通过计算的方式核实真实性。6月之后的工资条虽然具备可供计算的条件,如正常工时、打烊工时、打烊补贴、社保等各项金额,但根据社保政策以及汉堡王公司的自认,汉堡王公司从周德全应发工资中扣除的社保个人负担部分有误,导致实发工资数额偏少,直接影响了计算的逻辑和结果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从汉堡王公司提交的工资条来看,以2015年2月为例,即使不考虑汉堡王公司所称社保费用误扣部分,将打烊补贴与打烊工时相除(381.25/152.5),得出打烊补贴每小时2.5元的单价。将三薪工资与三薪工时相除(252/10.5),得出三薪工资每小时24元的单价,24元恰好是时薪标准12元的两倍,符合三薪的标准。从3037.19元中减去381.25元和252元,得出的2403.94元是所有工时的基础薪酬之和,将其与基础薪酬的标准即14元(12+2)相除,得出与工资条中的正常工时数一致的171.71小时。但是,0.71小时换算的结果是42.6分钟,这个数字显然不可能是正常的工作时间单位,从而推翻上述的计算逻辑。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工资条的内容无法采信,汉堡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周德全主张的时薪标准前3个月为11元,之后涨至13元,2014年9月份涨至18.5元,其每月完成了标准的工作时长予以采信。经核算,汉堡王公司已经支付的周德全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工资不低于法定标准【(4784.66+3037.19+2913.41/21.75×16+25446.13)>(11×175/21.75×11+11×175×3+13×175×3+18.5×175×6+18.5×175/21.75×16)】,故本院对周德全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汉堡王公司无需支付周德全上述期间工资差额7457.79元。周德全出勤至2015年4月26日,视频也显示4月27日其只是到餐厅进行交涉,并未提供劳动,其要求4月27日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汉堡王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周德全在4月24日至26日期间的出勤和工时情况,本院对周德全主张的出勤情况予以采信。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4月底解除,汉堡王公司没有必要为周德全缴纳5月份五险一金,该费用也不应由周德全承担,故汉堡王公司应支付周德全4月24日至26日期间工资361元(18.5×6.5×3)。周德全系全职时薪制雇员,且其主要工作时间为打烊时段,汉堡王公司以其工作的小时数为依据支付其相应劳动报酬。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周德全在工作时间内睡觉,相当于汉堡王公司为其的休息时间支付了劳动报酬,而周德全并不能证明汉堡王公司允许其主张的工作完成后就可以休息,周德全的行为和主张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按劳分配的原则,亦不可能为汉堡王公司的规章制度所允许。若汉堡王公司以此为由与周德全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事实基础的。但是,说明系汉堡王公司员工所写,该员工未出庭接受询问,不符合法定形式。录像没有声音,不能体现汉堡王公司的主张,故本院对这两项证据均不予采纳。汉堡王公司并未向周德全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已经通知周德全上述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理由,故本院对汉堡王公司的主张无法采信,汉堡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周德全主张的汉堡王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汉堡王公司应支付周德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334元【(11×175×2+13×175×3+18.5×175×7)/12×1.5×2】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汉堡王公司属于主营餐饮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要求其每月为每名员工制作包括分段工时、分段薪酬标准、扣税费等详细内容的工资单,再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无疑会增加过于沉重的人力和财务成本,并不符合公平与效率的现代法治理念。汉堡王公司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对上述细节进行明确约定,佐之以准确的电子工资明细账目系统,在争议发生时,可以提供出载有与分段工时数、薪酬标准、实发工资、扣税费金额等相一致的应发工资数额的工资账目来解决。即便该账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也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汉堡王公司的管理工作应据此改进。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周德全支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期间工资三百六十一元;二、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周德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八千三百三十四元;三、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周德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期间工资差额七千四百五十七元七角九分;四、驳回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周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洪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