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与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0682号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瞿溪南片工业区(浙江万超电器有限公司北面第三幢)。法定代表人:蒋约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乐,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侠,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97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