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丛、胡菊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丛,胡菊荣,程思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丛,抚州市医学科学研究所医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菊荣,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余武,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思蒙,个体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付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丛、被上诉人胡菊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余武、被上诉人程思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丛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198元,减半收取11099元,由上诉人付丛负担。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