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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丛、胡菊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丛,胡菊荣,程思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丛,抚州市医学科学研究所医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菊荣,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余武,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思蒙,个体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付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丛、被上诉人胡菊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余武、被上诉人程思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丛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198元,减半收取11099元,由上诉人付丛负担。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