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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无业,现。2013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翻译人员阿卜拉﹒图尔荪,个体经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翻译人员阿卜拉﹒图尔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来到东营市东营区宾平街南头,趁被害人宋某不备,从宋采风上衣右侧口袋中盗窃白色OPPOR7007型手机一部,被宋某发现后将其当场抓获,被告人将手机返还宋某,宋某报警。经鉴定,被盗OPPOR7007型手机价值7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确认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扒窃他人财物,价值706元,未遂;系累犯。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对公诉机关确认的量刑情节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扒窃他人财物,价值706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2013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除与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一致外,另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706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努尔买买提﹒木合塔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