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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谢飞与宜昌市康正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飞,宜昌市康正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04-4号申请执行人谢飞。被执行人宜昌市康正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79号。法定代表人高寿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谢飞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康正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