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许兰与叶柏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兰,叶柏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78号原告许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天武,平南县官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家阁,平南县上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柏巧,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负责人覃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传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员工。原告许兰诉被告叶柏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兰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许兰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许兰负担。审判员 韦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桂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