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5456号原告叶某,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颜某,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庄良佳、杨震宇,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