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明清与被执行人黄友兴、林琦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清,黄友兴,林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868号申请执行人蔡明清,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友兴,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琦萍,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友兴、林琦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