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俊丰、李玉莲与高俊山、陈亚敏、高洪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山,李玉莲,高俊丰,陈亚敏,高洪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296号原告:高俊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李玉莲,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高俊丰,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陈亚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高洪广,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丰、李玉莲与被告高俊山、陈亚敏、高洪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山、李玉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俊山、李玉莲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山、李玉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高俊山、李玉莲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陈建喜人民陪审员 张子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