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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金晶与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晶,杨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599号原告金晶。被告杨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晶诉被告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晶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金晶已预交),由原告金晶负担。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