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金晶与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晶,杨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599号原告金晶。被告杨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晶诉被告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晶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金晶已预交),由原告金晶负担。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