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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梁小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梁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梁小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梁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的车牌号为晋E×××××的帕萨特一辆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王军的货款及案件受理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71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