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郎建刚诉冯红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建刚,冯红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2民初2102号原告郎建刚,男,1976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口镇新风村。被告冯红杰,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水源镇腰沟村。原告郎建刚诉被告冯红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祖广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建刚及被告冯红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郎建刚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份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做挂理石工作,被告给原告开工资,工程完结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工资5000元的欠据一张,经多次上门索要,被告拖延不付,故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000元。被告辩称:拖欠原告5000元工资情况属实,没有异议,由于开发商没有给我钱,所以我没有及时给付原告工资,请求迟延给付原告工资,争取到今年10月份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海城断桥道东某工程,雇用原告外挂理石的工作,原告承担的工作结束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其工资,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欠条,欠郎建刚伍仟元整,¥5000,冯红杰,2014.12.30日。被告对欠款数额无异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笔录以及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核实、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对拖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无异议,同意给付,因此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红杰给付原告郎建刚工资款500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给付完毕。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楚 来自: